潍坊学院考场管理规定
一、学生必须按《考试日程安排表》规定的考试时间和地点,持本人学生证及考试证提前十分钟入场,服从监考教师的指挥,按指定的座位入座,并将学生证及考试证放在考桌的左上角,供监考教师核查,入场后要检查和清理自身周围的考试环境,严禁随意入座。
二、开考30分钟后迟到的考生,禁止入场并取消其该课程考试资格,以旷考论处,考生在开考30分钟后方可交卷出场。
三、闭卷考试只准带必要的文具进入考场,严禁携带书籍、讲义、笔记本、个人纸张、通讯工具等和考试有关的物品进入考场;开卷考试由任课教师规定允许翻阅参考书的范围,学生必须独立完成答卷,不得互相商量和传抄。
四、答题纸(答题卡)、草稿纸由主考教师统一发放。铅笔、橡皮、计算工具等考试必需用品一律自备,不准在考场内互相借用。
五、学生笔试答卷,除特殊要求外,必须用钢笔或圆珠笔书写,字迹要工整、清楚。已答完的试卷应与草稿纸一起将文字的一面朝下置放,按规定交卷。交卷后必须立即离开考场,不得在考场内停留或在考场附近议论。
六、考场内保持清洁、肃静,学生对试卷有疑问,属试卷分发错误和字迹模糊等印刷问题,可举手询问,其它问题不得向监考教师询问。学生应做好考试的一切准备,交卷前不准离开考场,如遇特殊情况必须离开时,须经监考教师同意,并在监考教师的陪同下方可离开,且每考场同一时间内只限1人。
七、考试结束铃响,学生应马上停止答卷,并将试卷连同草稿纸一并反扣在考桌上,立即离开考场。对拖延时间交卷或不交卷者,监考教师有权没收其考卷并酌情处置。
八、无故旷考的学生,监考教师记入考场记录并在试卷上总分处注明“旷考”字样,其成绩以零分计。
九、以下行为可视为作弊:(1)交头接耳;(2)夹带小抄;(3)偷看课本、笔记本、讲义等资料;(4)传递答案;(5)换卷换位答题;(6)替考;(7)利用通讯工具场内场外串通答题;(8)其它违反考纪行为。
十、对作弊或为他人提供作弊条件者,监考教师或巡视人员按如下程序进行处理:
(1)没收其考试证和作弊材料,收回试卷记入考场记录,在试卷总分处注明“作弊”字样;
(2)立即取消其该场考试资格,责令其离开考场;
(3)向院系考务办公室汇报,并转交作弊考生考试证和作弊材料;
(4)考试结束后,由各院系将作弊考生情况汇总,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学院教务处;
(5)学院有关部门将视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十一、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十二、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