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学院学籍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节 入学、注册与考勤
第一条 新生须持潍坊学院录取通知书和入学须知中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时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报到的,应提交请假信函,向学校招生办公室请假,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 新生办理入学手续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将视情况,根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三条 凡在入学各环节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行为者,一经查实(包括在三个月之后查实),取消入学资格及学籍,予以退回,情节恶劣的移送有关部门查究。
第四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于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方可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 凡已取得学籍的学生,在每学期开学时,必须按时到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注册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否则以旷课论,未经请假逾期两周或请假期满后逾期两周不注册的,按自动退学处理。未按规定缴费或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学生,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等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未注册的学生不具备正式学籍。学生因特殊情况未能注册,经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可暂保留临时学籍,可随堂听课,但不享受在籍学生的其它权利。
第六条 学生必须按规定准时参加在校期间规定的各项活动。因故不能参加者,应根据相关规定履行请假手续。凡未经批准不按时参加者,以旷课处理,并视其具体情节,根据相关规定做出相应处理。学生因故请假五周以上者需报教务处备案。
第二节 成绩考核与记载
第七条 学生必须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的考核,考核成绩及所得学分记入成绩登记表,并归入本人档案,作为学生学籍异动和毕业的依据。
第八条 学生必须参加已注册修读的课程所规定的各种考核,课程成绩及格,可取得学分。未经批准,不参加考核者,该课程视为旷考。未经课程注册,修读所得学分无效。学生所学课程考试不及格者,应按学校规定参加补考或重修重考。考核成绩及所得学分载入成绩登记表,并归入本人档案,作为学生学籍异动和毕业的依据。
第九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各专业课程的考试课原则上为本专业的的主要课程(学位课程),一般采用闭卷形式;考查课可采用笔试、口试、实际操作等不同方式进行。课程考核成绩采用百分记分制或五级记分制。
第十条 课程考试成绩以期末考试为主,期中或平时成绩为辅;若计期中或平时成绩,则期中或平时成绩所占比例原则上不超过30%,并且在考试前应将期末和期中或平时成绩的比例及标准告之学生。
第十一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要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第十二条 体育课的成绩要依据考勤与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进行综合评定。对于因身体状况,不能参加正常体育运动的学生,可持相关证明,经教务处批准,由公共体育教研室根据学生实际情况采用其它方式替代或减免某些项目,经考核成绩合格,方能获得学分。
第十三条 毕业设计(论文)根据评阅、答辩情况评定成绩。答辩委员会应写出评语,确定成绩,经答辩委员会主任签名后生效。
第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者,不能参加考试,该门课程按零分计:
(1)实验课缺做实验达1/3者
(2)一门课程缺课学时达到该门课程学期总学时1/3者。
(3)到期尚未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作业或实验报告者。
(4)本学期未注册者。
第十五条 学生取得的学分、平均学分绩点和学分绩是衡量学生学习状况的三个主要指标:
(1)实行学分制,用“学分绩点”来综合评价学生学习的质量。学分绩点与考试成绩换算公式:
X:代表考试成绩 Y: 学分绩点
X-59
Y=——————(X=100,Y=4; X<=59,Y=0)
10
考试成绩 | 优秀 | 良好 | 中等 | 及格 | 不及格 |
对应绩点 | 4 | 3 | 2 | 1 | 0 |
(2)平均学分绩点可作为学生学习的质与量的重要指标,也可为选拔优秀学生、评定奖学金的重要依据,也是学生能否超前选课及申请辅修等专业的重要参考指标。
平均学分绩点=∑(课程学分绩点×课程学分)/∑课程学分(应得总学分)
(3)学分绩是反映学生学习数量和质量的综合指标。
课程学分绩=课程学分绩点×课程学分
学期(学年)学分绩=∑课程学分绩
毕业总学分绩=∑学年学分绩
第十六条 每门课程成绩在成绩单中只记载一次。补考后及格成绩按60分计(缓考后补考学生除外),多次重修重考成绩以最终实际取得的最高成绩记入学籍。
第十七条 任选课不及格者,若任选课学分已达到要求,其不及格成绩不再记入学籍档案;否则不及格课程需要重修或改修。
第十八条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以零分计,并由学校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对该课程可以给予重修重考机会。在全国统考考试中违纪或作弊的,根据国家教育部《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进行处理。
第十九条 对于获得校级以上奖励的学生,可根据学院有关规定获得奖励学分,奖励学分计入学籍,可作为创新奖励学分。
第二十条 无故不交试卷的课程该门课程无成绩,并注明旷考字样。
第二十一条 学期考试课程,一般由教务处统一安排在学期末两周内进行。因特殊原因需提前考核的考试课程,在征得教务处同意后,由各系部自行安排。
第二十二条 学生成绩登统应使用学院统一规定的报送格式和要求,并按教务处规定的时间报送成绩,成绩报送后,原则上不能更改。学生若对成绩有异议者,可按照《潍坊学院关于考试成绩更正的暂行规定》规定办理。
第三节重修、缓考、免修、免听
第二十三条 补考不及格的学生或缺考的学生必须按规定参加重修,重修课可根据重修人数多少,或单独开课,或随下一年级进行,或教师辅导学生自修。学分按原课程学分计算。
第二十四条 作弊的学生应视其表现,根据相关规定决定是否给予重修(重考)机会。
第二十五条 对于因故不能正常参加期末考试的学生,应在考前填写《缓考申请》,经系部审批,根据相关规定到教务处办理缓考审批手续。缓考学生只有一次补考机会,否则必须参加重修重考。补考、毕业前最后一次重考及毕业后的重考学生不得申请缓考。不办理缓考手续者按旷考处理。
第二十六条 教学计划中规定的部分课程或课程中的部分内容,可以申请免听,申请免听的学生需具有较强的自学能力,成绩优良(平均学分绩点在2.5以上),经主讲教师考核符合免听条件,经教务处批准可以不参加听课,自修部分课程。但必须完成教师布置的作业和实验,并参加阶段考核等。
第二十七条 免听学生参加期末考试,成绩合格者可获该课程学分。
第二十八条 教师发现学生继续免听有困难时,可建议学生所在系部取消该学生的免听资格。
第二十九条 学生一学期免听课程一般不超过两门,免听学生必须报教务处备案。
第三十条 下列课程不得申请免听:
政治理论课、思想品德课、法律基础课、体育课、实验课等
实践环节,如:军事训练、生产实习、金工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设计等。
第三十一条 自新生入学后两年内,凡通过本院组织的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成绩优秀者,或英语六级成绩合格者,可申请大学英语免修。
第三十二条 因转学、转专业等原因造成现执行教学计划中出现已修过课程且课程成绩及格者,可申请免修。
第三十三条 体育课、非独立设置的课程、毕业论文、毕业设计等环节不允许免修。不得以非本院组织的等级考试成绩替代课程考核成绩。
第三十四条 免修、免听申请应在每学期开学后一个月内办理。
第三十五条 重修、免修、免听、缓考学生按学院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节 学习期限、学期、学年修读学分、试读与退学
第三十六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限(标准学制)原则上本科为4年或5年(根据专业设置要求规定),专科为3年;本科最长学习期限为6年(4年制本科)或7年(5年制本科),最短学习期限为3年(4年制本科)或4年(5年制本科),专科最长学习期限为4年,最短学习期限为2年。学生应在规定的学习期限(即标准学制)内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环节并取得相应学分。
第三十七条 学生在规定的学习(标准学制)期限内未修满学分,或自愿放慢学习进度,可以申请延长学习期限。申请辅修的学生也可申请延长学习期限,但必须在主修专业毕业期限内。延长学习期限内编入低年级相应的班,并按相关规定收取费用。
第三十八条 休学、保留入学资格、试读等均计入学习期限。无论何种原因(休学、试读等)延长的学习期限本科不超过两年,专科不超过一年。
第三十九条 对于学习成绩优秀,提前修满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和全部环节的,可申请缩短学习期限,经学院考核合格,准予提前毕业,但提前时间不得多于一年。
第四十条 学生入学后第一学期,须按教学计划修读必修的公共课和基础课。从第二学期开始,学生可根据自己的情况进行选课。学生选课应参照专业指导性教学计划按学期进行,各系应安排导师予以指导。学生每学期一般应按规定修读相应学分。
第四十一条 选课时应该首先保证必修课、限选课,再选任选课;有严格先行后续关系的课程,应先选先行课再选后续课。一门课程分理论与实验两部分上课时,学生应同时修读;限选课必须在限定的课程范围内选读;任选课可以在各类课程中选读,也可以跨学科专业选读。选修课学分不能顶替必修课学分,任选课学分不能顶替限选课学分。创新实践学分可视学生修读各类学分的具体情况顶替公共任选课、学科任选课学分。
第四十二条 学生在校期间公共选修课所得学分专科不低于7学分,本科不低于11学分。
第四十三条 学生一学期未能取得应得学分的一半者,给予试读警告,连续两次试读警告或一学年未取得应得学分的60%者,应申请试读。注:以上所述学分均为学生正考或补考所得学分。
第四十四条 试读手续由其本人及其家长书面申请,经系(部)、教务处批准,按照有关规定缴费办理。
第四十五条 试读期为一年,试读期间暂停学籍。对于试读学生已修过的学分予以承认,试读课程经考试、考查全部取得学分后,可恢复学籍。
第四十六条 在校期间试读不能超过两次,试读学生在校时间不能超过最长学习期限。
第四十七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包括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应当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以退学
(1)应该试读,而本人又不申请试读者。
(2)连续申请试读超过两次者或因试读超过本专业最长学习期限者。
(3)未经学院批准,在校学习时间超过学院规定的本专业最长学习期限。
(4)在试读期内再次出现试读警告者。
(5)休学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或复查不合格。
(6)经学校动员,因病该休学而不休学,而且一学年内缺课超过该学年总学时三分之一者。
(7)未经请假离校连续两周者。
(8)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者。
(9)经过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精神病、癫痫病、传染病等疾病者。
(10)意外伤残不能再坚持学习者。
(11)本人申请退学,经劝说无效的。
第四十九条 按第四十八条规定处理的学生,对学生不是一种处分。
第五十条 退学学生处理须经系(部)负责人签署意见,报送教务处及有关部门审核,主管院长批准后,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对退学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同时报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学生对学籍处理有异议者,可在接到通知后15天内向学院申诉委员会提出申诉,逾期不申诉者,视为自动放弃申诉权。
第五十一条 退学的善后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1)退学的本专科学生,应在接到通知书一个月内回校办理退学手续。
(2)退学的学生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3)经诊断为精神病等不符合体检标准之疾病(包括意外致残)者,由家长或抚养人负责领回。
(4)退学学生发给退学证明,并根据学习年限发给肄业证明(至少学满一年者)。
(5)退学学生应缴纳所欠费用。在正式通知下发之日起,停止一切学生待遇。退学学生应在退学通知书下达30天之内,到教务处办理退学手续,否则,将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十二条 取消学籍或退学的学生,均不得申请复学。
第五节 主辅修、校际间学分互认
第五十三条 为适应社会对复合型人才的需要,鼓励学有余力的学生努力扩大知识面,开设主辅修课程。
第五十四条 辅修专业的申请手续及学籍管理应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五条 为扩大校际间的联合,学生可以根据学校间达成的协议,跨校修读,学校对跨校修读的学分予以承认。对于通过正常渠道转学、转专业的学生在转学、转专业前所得学分,学校予以承认。
第六节 休学与复学
第五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以休学:
(1)因病经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或因其它原因需要中断学习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者。
(2)根据考勤,一学期请假缺课超过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者。
(3)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五十七条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但本科生累计不得超过两年,专科生不得超过一年。
第五十八条 休学学生的有关事宜,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1)休学学生必须办理离校手续。
(2)学生休学期间仍保留学籍,但不享受在校生待遇。
(3)学生休学期间的医疗费用,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十九条 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1)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学校指定医院诊断,证明恢复健康,并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2)学生休学期满,应于学期开学前持有关证件,向学校申请复学。
(3)学生复学后,原则上编入原专业的下一年级学习。如本专业当年没有招生,则编入相近专业;个别基础较好的学生经学院批准可参加原年级所学课程的重考,重考及格者可跟原年级学习。
(4)休学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取消复学资格。
第六十条 休学期满不复学者,视为自动退学。
第六十一条 开除学籍、取消学籍、退学的学生,均不受理复学申请。
除不可抗拒的突发原因外,学生申请休学的手续必须最迟在期末考试前15天办理完毕,该学期不得复学。
第七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六十二条 学生入学,一般不得转专业、转学学习,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允许转专业、转学:
(1)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或其它高等学校其他专业学习者。
(2)经学校认可,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或非本人原因,不转专业或不转学则无法继续学习者。
(3)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部分学生的专业。
(4)第一学期结束后,根据学生的志愿和学分绩,允许一定比例的学生调整专业。
(5)因故休学或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复学后,原专业已调整、合并或停办的,可转入调整、合并后的专业或相近专业学习。
第六十三条 学生转专业、转学均由本人向所在院(系)申请。转专业、转学手续,按下列程序办理。
(1)学生在本校范围内转专业,由学生本人申请,所在院(系)审核同意,由学校教务部门审批后,报主管院长批准。
(2)转学学生经两校同意,由转出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以办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同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3)学生转专业、转学的手续,应在每学期开学前办理,在校期间仅限一次。
(4)转学(专业)学生原则上不能因为转学(专业)而延长学习期限。
第六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考虑转专业、转学:
(1)未满一学期者。
(2)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3)专业学习超过三学期者(含第三学期)者。
(4)不同招生类别的专业;
(5)应予退学的学生;
(6)无正当理由的。
(7)专升本或学分互认升本的学生。
(8)试读期内的学生。
第六十五条 转专业、转学可以承认转专业、转学学生在原专业、学校已获得的部分或全部课程所得的学分。
(1)对于转专业、转学前已获得学分的课程,若在内容与程度上与转入系(专业)教学计划要求基本相同,其学分予以承认。
(2)对于转专业、转学学生若可承认学分超过转入专业相同年级规定的应获得学分2/3时,可将学生编入相同年级学习,否则应根据实际情况编入相应年级学习。
(3)对于在原专业、学校未修过,而转入专业、学校已开设的必修课程,转入学生要自行安排修学,并参加考试。
(4)对于因各种原因在原专业、学校已获得,而转入专业不开设的课程所得学分,转入专业可作为该生的任选课学分记入学籍档案。
第六十六条 学生因转专业、转学等原因造成的课程冲突,对在原专业(学校)修读过并已取得学分的,可申请免修该门课程。申请免修课程需报教务处批准,同时需要提交学生原修读该门程的相关材料,经教务处申批后方可免修该门课程,并在学籍档案中明确标识,该门课程不得重复计分。申请免修课程的学生,原则上应同时再选修一门与申请免修课程学分相当的同类课程,并报教务处备案。另选课程考核合格,计入学籍。
第六十七条 转学学生应具有以下学籍资料:
(1)录取新生简明登记表。
(2)学生本人申请及高级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复。
(3)在校期间表现情况。
(4)学习成绩单、高考体检表及其它学籍档案。
第六十八条 凡申请转专业、转学的学生,未经批准之前,一律参加原专业、原学校的学习,否则以旷课处理。
第八节 毕业、结业、肄业与学位授予
第六十九条 学生毕业时学校对其作全面鉴定,其内容包括政治思想、道德品质以及学习、劳动和健康状况等德、智、体、美、劳等方面。
第七十条 具有学籍的学生,在学习期限内达到下列各项要求,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1)修满教学计划规定的必修课、选修课学分数达到学分规定的基本要求。
(2)完成规定的实验、实习等实践环节,且成绩及格并取得相应学分。
(3)完成毕业设计(论文),且成绩合格取得规定的学分。
(4)达到专业规定的总学分数。
(5)按要求完成计划规定的必须参加的公益劳动、军训等。
(6)按《大学生体育合格标准》成绩合格者。
(7)未受过有关处分影响毕业者。
第七十一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者,按结业处理,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学满一年以上退学的学生(不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肄业证书。
第七十二条 对于结业生,可根据自己意愿申请结业离校或延长学习期限。经批准延长学习期限的学生,需交费随下一年级学习。结业离校的学生自办理离校手续之日起两年内,经本人申请,学校同意,按有关规定可以回校重考一次,重考及格,取得相应规定的学分,换发毕业证书。
第七十三条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潍坊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的学生,授予学士学位。
第七十四条 对于符合辅修专业学籍管理规定的,可发给相应的辅修专业证书。
第七十五条 根据教育部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规定,学校每年将毕业证书汇总上报省教育厅、国家教育部注册备案。
第七十六条 对于学有余力,成绩优良要求提前毕业的学生,必须提前一学年提出申请,由所在院(系)批准,制订提前毕业的学习计划,并由教务处审核,报主管院长批准后执行。毕业时要严格审核其毕业资格,对于达到毕业标准的,报省教育厅批准后,可以提前毕业,发给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例的,授予相应学士学位。其学制仍以本科四年(五年),专科三年标识。
第七十七条 无学籍学生不得发给任何形式的毕业证书,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校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对于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有权予以追回,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第七十八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报省教育厅批准,由学校出具相应学历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七十九条 毕业生毕业资格由教务处审批、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