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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16-03-21 作者: 浏览次数:282

   综合素质测评是对学生的思想道德素质、专业知识水平、身心健康状况和创新实践能力等方面进行的综合测量与评价,其目的在于全面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坚持以人为本、德育为先、能力为重、全面发展。根据《中国普通高等学校德育大纲》、《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方法。

一、综合素质测评的组织及要求

(一)以二级学院、书院为单位组织实施。各学院书院成立以分管学生工作负责人为组长、相关人员为成员的领导小组,负责本单位的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工作。各班级成立由辅导员、学生干部和学生代表组成的测评工作小组,根据测评办法具体组织实施。

(二)在掌握学生德、智、体、美等方面具体考核材料的基础上,采用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测评。

(三)综合素质测评工作每学年分两次进行,第二学期开学两周内对第一学期进行初评,每学年开学后三周内对上学年进行总评。

(四)这边工作要公平、公正、公开、公信,成绩经过每位学生确认并面向全体学生公示。

(五)本方法适用于具有潍坊学院正式学籍,在校接受全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专科学生。测评结果作为评优评奖和推荐就业的重要依据。

二、综合素质测评的流程

测评工作分班级测评、二级学院书院审核、学生工作部(处)备案三个步骤进行。

(一)班级测评:召开班级大会动员学生积极参与,班级测评小组根据每名同学的日常表现和相关证明进行测评,测评成绩在班级内公示3个工作日。

(二)学院书院审核:学院书院对各班级综合素质测评结果进行审核,在学院书院内公示3个工作日。

(三)学生工作部(处)备案:公示无异议后,以学院书院为单位报学生工作部(处)。

三、综合素质测评的内容

综合素质测评成绩由学习成绩、基础性素质测评成绩和发展性素质测评成绩按一定比例计算得出。计算公式为:

综合素质测评成绩=学习成绩×60+基础性素质测评成绩×25+发展性素质测评成绩×15%。

(一)学习成绩

学习成绩=(课程考试成绩×课程学分)/∑课程学分

1.学习成绩的计算包含德育课成绩,不含体育课成绩,公选课、重修课成绩不予计算。

2.缓考的课程按考试的成绩计入本学期测评。

(二)基础性素质测评成绩

基础性素质包括思想道德素质和身体素质,主要体现在思想政治表现、文明状况、身体素质等三个方面,满分为100分。

1.思想政治表现是对学生思想道德品质的考察,主要从学生的政治表现、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法制意识、道德品质等方面认定,最高分30分。

2.文明状况是对学生在校期间言行方面的考察,主要从课堂表现(是否迟到、早退、旷课及遵守课堂秩序等方面)、宿舍表现(是否使用违章电器、晚归、夜不归宿、留宿外人和宿舍卫生等方面)和校内外其他方面的表现进行认定,最高分50分。

对未达到学校要求或有其他不文明行为的,视其情节表现,每次减12分。因违规违纪受到学校通报批评及警告以上处分的,按以下标准减分:受学院书院通报批评的,每次减3分;受学校通报批评的,每次减6分;受学校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的,每次分别减10152025分。

3.身体素质是对学生体育达标情况的考察,主要以体育课成绩或体育达标测试成绩为准,最高分20分。大一、大二以体育课成绩为准,大三、大四、大五以体育达标测试成绩为准。

(三)发展性素质测评成绩

发展性素质主要包括创新创业、实践服务与公益活动、社会工作和文体活动等测评指标,以学生实际参与各类活动情况(包括相关考核成绩、活动证明等)以及所获得的荣誉、奖励及成果鉴定证书等作为主要依据,原始分满分为100分。每项得分不封顶,各项总分超过100分,按100分计算。

1.在各类测评指标中,有助于提高学生某一方面能力的重要活动,根据学生的参与程度(而非获奖情况)给予相应加分:参加相关科技、学术、技能、文体活动等,加2/次;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和无偿献血等其他公益活动,加3/次。

2.鼓励学生考取各类等级证书及劳动技术鉴定部门颁发和行业认定的各类专业技能资格证书,考取当年每证加5分,每证只加1次。

3.鼓励学生创业,以学校认定的项目为准,项目负责人加5分,项目其他主要参与人,每人加2分。

4.学生参加校、院、班级等各级学生组织,承担社会工作,按照谁负责谁考核的原则,主管单位、部门分别管理、分级考核、确定等级,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其中优秀等次不超过相应组织学生总数的30%,考核优秀的,加4分,合格的,加2分。多个部门兼职的,只记一次最高分,不重复计分。校级学生组织主管部门考核结果报学生工作部(处)备案,统一认定后实行。

5.各类测评指标中所获得的成绩、成果及荣誉,根据所获的等级和成果质量确定加分标准。同一类指标中同一项目按最高项进行加分,不重复加分,具体标准见附表。

四、解释执行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自2014—2015学年第一学期开始施行。原《潍坊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办法(试行)》(潍坊学院政字〔20088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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